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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哲学动态2018年08期
就个人阅读感受来说,最后一段儒家和墨家没有太大意义,有点狗尾续貂的感觉
摘要:在现代多元社会的氛围下, 广受推崇的宽容价值陷入了日益凸显的内在悖论———我们是否应当宽容不宽容者? 本文分析了宽容悖论产生的原因, 梳理了西方学界提出的几种重要解决模式, 包括 “卢梭模式””前期罗尔斯模式””沃尔泽模式””后期罗尔斯模式”以及 “金里卡模式”等, 对其异同关联以及理论缺失进行了批判性的考察, 并在中国哲学的视域下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新思考。
关键词:宽容 多元性 悖论 西方政治哲学 正当性
现代社会的根本特征之一是深刻的文化多样性, 宽容也因此成为一种广受人们推崇的核心价值。这种推崇在很大程度上基于如下重要的认识: 与压迫、强制或武力等手段相比, 宽容更容易使具有文化差异性的个人或社群和平共处, 也更有利于保全文化的多样性。但在文化差异甚至冲突日益凸显的多元时代, 宽容这一价值本身也遭遇了前所未有的理论挑战, 尤其是它的内在悖论构成了一个难以逃避的棘手难题: 我们是否应当宽容不宽容者?具体而言就是: 对于那些不宽容他者, 甚至反对宽容原则本身的个人或群体, 是否依然应当无差别地施用宽容原则? 如果回答是肯定的, 站在宽容原则对立面的不宽容者是否会使宽容本身受到冲击乃至瓦解? 如果回答是否定的, 宽容会不会如一些人斥责的那样, 只不过是另一种形式的 “不宽容”呢?
一、宽容悖论的缘起
与中文 “悖论”对应的英语词 “paradox” 源自古希腊语 “paradoxon”, 由 “para ( 相反、相对) “和 “doxa ( 意见) “两部分组成, 字面意思是 “互相反对的意见”。因此, “宽容悖论” 的字面意思也就是: 宽容同时包含了互相反对的意见, 从而构成了一个悖论。
在理论层面上, 宽容悖论的产生主要源自 “宽容” 概念本身的语义内涵。从元伦理学的视角看,宽容是指主体在有能力 ( 或者至少相信自己有能力) 干涉的情况下, 对于与自己在善恶判断上存在差异或冲突、因而不赞同甚至厌恶憎恨的对象不加干涉。① 所以, 宽容概念本身同时内在包含了主体对于特定对象既反对、又认可的立场: 一方面, 有所反对才谈得上宽容, 而不只是不在意或无动于衷; 另一方面, 有所认可才谈得上宽容, 否则就不能区分宽容与有心却无力干涉的态度。这样, 宽容概念本身就包含了 “认可所反对的对象”这种看起来自相矛盾的语义内涵。
再从规范性的视角看, 作为一种规范性的价值, 宽容意味着基于某种道德原因而认可一个道德上应被反对的对象, 因此其中也包含着道德上的严峻张力: 既然宽容已经预设了被宽容的对象在道德上是不被赞同的, 为什么应当对其宽容, 而宽容还因此构成了某种值得推崇的价值? 正如门德斯指出的那样:”我们将宽容视为美德……然而, 如果宽容基于道德不认可, 那它就意味着被宽容的对象是错的或者说不应当存在。由此产生了一个问题: 为什么宽容是好的?”① 进一步看, 作为一种价值诉求的宽容并不等同于无原则、无底线的相对主义, 因为在任何一种具体宽容观的规范性视域中, 都存在某些被认为是突破了它所坚持的宽容底线、因而不可宽容的对象, 以致一个宽容的主体在这种意义上也可以被说成是一个不宽容者。这样, 主张宽容价值却又坚持某种宽容底线的人, 应当如何回应不宽容者对 “他们同样是不宽容者”的指责呢?
在现实层面上, 宽容悖论是当代多元社会面临的一个常见难题。虽然宽容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广受推崇的价值, 但不宽容者不容忽视的存在对于当代多元社会依然构成了日益严峻的考验, 如何应对不宽容者, 可以说是全世界面临的一个共同挑战。它在现实生活中往往表现为: 一个宽容的社会是否应当接纳那些来自不宽容文化的移民? 对于本来就已经存在于一个主权国家之内、但对其内部成员不宽容的少数群体, 是否应当采取强硬的措施以促使其改革, 进而对其内部成员实施宽容? 在受到某些宗教原教旨主义驱动的恐怖袭击频繁发生的当代, 应当如何实践宗教宽容? 对于某些宗教教义的讽刺批评———如 《查理周刊》事件中漫画家的所作所为②———是否应当视为不宽容的举动而加以禁止?这些问题看起来并没有一蹴而就的解决方案, 却无不关涉政治共同体的正义与稳定。要言之, 宽容悖论是一个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极具挑战性的问题。
二、不可宽容不宽容者: 卢梭模式及其当代发展
一般来说, 在不宽容的信念和实践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 主张宽容的思想家们很少去考虑是否应当宽容不宽容者的问题, 而总是首先聚焦于反对不宽容、为宽容辩护, 试图从不宽容者那里争取更多的宽容空间。所以, 现代西方学界的早期宽容理论 ( 如洛克对宗教宽容的辩护或密尔对习俗不宽容的批判)较少涉及宽容悖论, 只有卢梭构成了一个特例, 而其解决方案 ( 简称 “卢梭模式”) 也打上了前多元时代的鲜明烙印。
所谓 “卢梭模式”是指卢梭在 《社会契约论》 中提出的关于如何对待 “不宽容者” 的解决方案。它以是否履行 “公民义务”———即人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公民必须履行的社会规范———作为是否应当宽容某个对象的底线标准, 将 “不宽容者” 定义为那些基于不宽容的神学主张 ( 如不信者或异端应当下地狱) 而侵犯践踏公民义务的人。在卢梭看来, 如果对不宽容者进行宽容, 不仅会在逻辑上陷入自相矛盾, 而且必然会在现实中产生重大危害。③ 他明确赋予 “不宽容不宽容者”以正当性, 并将其作为解决宽容悖论的必要途径。卢梭模式的重要意义在于, 它将超越观念信仰差异冲突的公共正当性标准确立为宽容的底线, 由此得以从本质上区分违背宽容底线的不宽容和对这种不宽容的不予宽容, 避免了将两种不宽容混为一谈的悖论情形, 能够较好地回应 “对不宽容者不予宽容同样是一种不宽容” 这种质疑和批评。但与此同时, 这种方案也存在重大弊端, 因为它对信念、言论层面的不宽容表述与实际行为层面的不宽容表现未加区分。也就是说, 将那些持有不宽容信念、却没有把这种信念付诸实践的人与实际作出了不宽容行为的人不加区别地都视为不应被宽容的 “不宽容者”, 从而否认了对不宽容者进行宽容的任何合理性。前多元时代的卢梭模式在当代社会仍然具有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它不仅体现于 “绝不宽容不宽容者”这种在社会上颇为流行的口号, 在学界也不乏支持者, 比如波普尔就主张类似的方案。他在分析宽容悖论时也从现代社会共同规范的视角认为, 煽动不宽容与煽动凶杀、绑架一样都是 “犯罪”, 因而明确反对宽容不宽容者。与卢梭类似, 波普尔依据超越于信念差异的社会共同规范对两种意义的 “不宽容”进行了实质区分, 由此为不宽容那些违背践踏社会规范的不宽容者提供辩护; 但他同样对各种不宽容者的具体情形未加细分, 直接假定不宽容者是不可沟通的对立性存在, 他们只会运用 “拳头和枪”来回应, 因而其解决方案也可以看作卢梭模式的当代版本。
卢梭模式给人的重要启示是, 对于解决宽容悖论而言, 尤为重要的是确定正当性标准, 在此基础上界定什么是不正当的 “不宽容”; 同时, 它留下的需进一步思考的问题是: 如何确定可以得到公共辩护的正当性标准作为宽容的底线? 另外, 违背了这一标准的 “不宽容者” 必须一律不被宽容吗? 这些问题在当代的多元语境下得到了更严肃的评估和考察。
三、有条件地宽容不宽容者: 以前期罗尔斯模式为代表的新方案
在当代语境中, 宽容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成为社会的主流价值, 宽容问题的主题也相应转变为如何对待非主流的少数不宽容者———如声称一旦大权在握就要压制宪法赋予权利的政党; 虽然不试图干涉外部世界, 却对内部成员实施不宽容政策的社群; 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原教旨主义者, 乃至宣扬或发动所谓”圣战”的恐怖组织等。在理论和现实层面上, 对不宽容者的不予宽容常常遭受不宽容者的反驳和抗议, 认为这同样是一种不宽容, 从而使宽容悖论以更复杂的形式和更迫切的现实相关性凸显出来。当代一些著名思想家, 如罗尔斯、沃尔泽、金里卡等, 都十分关注这一问题, 他们反对不加分析地采纳 “不可宽容不宽容者”的立场, 并各自提出了一些相互关联而又有微妙差异的理论见解和解决方案。
罗尔斯在宽容悖论的研究方面率先取得了一些实质性进展。他在 《正义论》 中系统考察了这一问题, 认为生活于宽容社会的不宽容的个人或群体虽然明显受惠于宽容的政策和氛围, 却依然有种种不宽容的表现; 但与卢梭或波普尔不同, 他不主张对这些个人或群体一律不予宽容。他首先凭借契约论证指出, 宽容的底线是不危害 “公共秩序和安全方面的国家利益”, 并强调这一底线不仅仅是从国家的实际需要推演出来的, 而且还在根本上基于 “平等自由原则”。表面上看, 罗尔斯似乎与卢梭和波普尔一样, 都将宽容的底线设定为公共秩序和安全, 但实际上与他们本质有别, 因为在他看来, 确定不宽容者是否确实对公共秩序和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 不应当仅仅依据理论假设和推测, 而必须凭借 “共同经验”, 并且这种确证应当具有 “确定性或紧迫性”, 而不只是 “可能性”。 依据罗尔斯的标准, 不宽容者的不宽容并不是对他们不予宽容的充分理由; 只要他们没有直接威胁到公共秩序和安全, 就不应当对他们进行压制和干涉。
同时, 他又进一步论证, 在确证了不宽容者并未对公共秩序和其他人的平等自由构成直接威胁的时候对他们采取宽容的态度, 不仅不会危害、反而有益于社会的稳定, 因为如果不宽容者享受到了宽容原则给自己带来的益处, 经过一段时间后便会倾向于放弃原有的不宽容立场而逐渐变得宽容起来, 从而使宽容悖论得到解决。
与卢梭和波普尔 “不可宽容不宽容者”这种 “一刀切” 的解决方案相比, 罗尔斯的解决方案更鲜明地体现出对多元文化语境的敏感性以及更大的包容性和开放性, 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他在将公共秩序和安全设定为宽容底线的同时, 实际上还设定了另一条宽容底线, 那就是自由原则。虽然在他看来这两条底线是根本一致的, 并且常常将两者并提, 但它们所指向的宽容悖论解决方案会存在内在的差别。例如, 如果以自由原则为标准, 那么, 那些并未对公共秩序产生危害、却对自己内部成员不予自由的社群就不应当被宽容; 而如果以公共秩序为标准, 这些社群却应当被宽容, 结果就导致罗尔斯的解决方案出现逻辑上的不一致。此外, 他认为宽容不宽容者最终会使他们倾向于宽容的辅助论证,恰恰缺少他所强调的 “共同经验”的支撑。
四、对前期罗尔斯模式的批判
罗尔斯前期提出的方案影响深远。甚至可以说, 在此之后的诸多方案 ( 包括罗尔斯本人的后期方案) 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看作对这一方案的批评性回应, 它们聚焦于质疑和批评罗尔斯前期划定的宽容底线, 提出了替代性方案, 但同样存在种种缺失和弊端。
1. 沃尔泽式的 “和平共处”模式
社群主义的代表人物沃尔泽反对按照罗尔斯契约论式的 “思想实验” 抽象地构想宽容问题, 主张应当立足历史和现实存在的政治实践, 在具体的政治语境中展开探讨。他在 《论宽容》 中细致地讨论了历史上 “宽容不宽容者”的几种常见模式, 如在多民族的帝国中宽容某些不宽容的民族族群, 在民族国家和移民社会中宽容某些不宽容的少数群体, 从而实现了各群体的和平共处。虽然他意识到在这些案例中, 不宽容的群体很可能只是出于权宜之计暂时接受了与其他群体之间的和平共处, 但他仍坚持说对他们予以宽容不仅是可欲的, 而且是可行的。通过对这些政治实践的分析, 沃尔泽意图挑战罗尔斯将自由原则作为宽容底线的立场, 指出宽容的体制不一定是自由的, 宽容不宽容者的依据不应该是自由原则, 而应当是具体历史和社会语境中实实在在的 “和平共处”。
毋庸讳言, 沃尔泽的方案似乎更能扩展宽容不宽容者的限度, 但也存在下面的问题: 从方法论的角度看, 他采用的历史分析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为他所选取的大多是宽容不宽容者取得了成功的情形, 却很少涉及那些因此使政治共同体遭受巨大冲击甚至崩溃的反例。从规范性的角度看, 这种方案还面临一个更严峻的挑战: “和平共处” 并不一定就是 “基于正当理由的稳定”, 因为缺少正当性的”和平共处”模式必然包含着某些实质性的缺陷。归根结蒂, 人们总是要依赖正当性的标准, 才能对宽容与不宽容作出实质性的区分。因此, 如果某种解决方案回避了正当性的标准, 那么它实际上并没有解决、而只是在某种意义上回避了宽容悖论本身的问题意识。
2. 后期罗尔斯模式
由于受到社群主义等思潮的批评, 罗尔斯系统地反思了自己早期关于宽容的论述。有学者甚至评论说, 他的 《政治自由主义》一书的中心其实就是宽容问题。在这部后期代表作中, 罗尔斯首先强调了”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 指出在现代社会中不可能存在一种全体公民普遍认同的综合性宗教、哲学或道德学说, 因此, 合理综合性学说的多样性将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 除非 “通过压迫性使用国家权力才能克服这一多样性的事实”。这样, 他实际上就把宽容问题的语境嵌入合理多元主义这个当代社会无法回避的事实之中了。
为了回应那些认为其前期宽容观过于依赖自由主义立场因而缺乏普遍效力的批评, 罗尔斯提出了”民主宽容”的理念, 也就是不依赖任何综合性学说、具有独立不倚的包容性的政治宽容观念。这样,他就将宽容问题转化为不同综合性学说之间的关系问题, 并且在所谓 “政治自由主义” ( 而非作为综合性学说的自由主义) 的视域下, 根据是否 “拒斥民主政体的根本”( 而非是否反对自由原则) 将不宽容者界定为 “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在他看来, 民主社会应当抑制那些不合理的综合性学说, 否则就会削弱社会的统一和正义。
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框架内提出的政治宽容观, 体现了他对 “合理多元主义事实” 的重视以及使宽容更具包容性的意图。与他的前期方案相比, 这种方案试图弱化甚至放弃 “自由” 的标准, 以期达成政治宽容可以被普遍接受的目的。然而, 罗尔斯的这种尝试并不成功, 它同样遭受了两面夹击。
一方面, 以金里卡为代表的当代文化多元主义者认为, 政治自由主义的初衷虽然更具包容性, 但它与作为综合性学说的自由主义的区分是言过其实的。实质上, “两种自由主义都不仅信奉公共权利, 而且都要确保在私人生活中具备实际运用这些权利所需的条件”⑤。换句话说, 政治自由主义实际上同样强调以个人自主和个人良心自由作为宽容的底线, 所以与罗尔斯的前期方案并无本质区别。
另一方面, 一些学者将当代某些西方社会的 “政治正确” 要求看作政治自由主义的要求, 认为具有 “价值中立”特征的 “政治正确”虽然具有宽容的意图, 但它强调的 “价值中立” 和 “平等” 在实践中会迫使人们 “同等”地赞同不同的文化、价值观和信仰, 从而使人们表达对某些综合性学说的真实想法 ( 特别是批判性意见) 的自由受到压制。比如, 批评基于某些宗教教义的观念和行为常常会被打上 “政治不正确”的标签而受到指责与制裁, 从而实际上造成了另一种不宽容。
不仅如此, 罗尔斯的后期模式将宽容转化为综合性学说之间的关系问题, 还在某种意义上倒退到了卢梭和波普尔的模式, 因为它同样没有区分 “信仰不宽容的综合性学说与践行这类学说并产生实际危害”这两种截然有别的情况。
3. 金里卡模式
金里卡模式也可以称作 “自由主义的文化多元主义模式”。它基于对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反思批判, 将宽容悖论具体化为自由的多数群体如何对待不自由的少数群体的问题。一方面, 它重申了自由主义宽容的独特之处不仅在于要求群体不受国家压迫, 而且在于尊崇个体自由; 另一方面, 它支持少数群体文化的特殊权利, 认为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与某些形式的少数族群的特殊权利是兼容的。它将宽容的底线设定为不侵害群体内成员个人自由, 以及不危害多数和少数群体之间的平等关系。关于是否应当宽容不自由的少数群体, 金里卡认为, 虽然自由主义者有权利和义务向不自由的少数群体阐明自由和平等的原则, 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现实层面强制性地推行自由原则也具有正当性。换言之, 自由主义者没有必然的权利将自由主义的原则 “强加” 给不自由的少数群体。他指出, 解决宽容悖论的合适方式是双方通过 “对话”寻求共识, 而其最终目标是使不自由的群体通过内部改革实现自由化。
与社群主义以及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的解决方案相比, 自由主义的文化多元主义模式对于宽容悖论的解决方案凸显了以个体自由作为宽容的底线; 与一般意义上只突出强调 “个体” 自由、自主的自由主义解决方案相比, 它也重视 “群体” 的维度, 将群体之间的平等也作为宽容的底线, 并且强调自由主义和非自由主义群体应当通过对话解决冲突。这是解决宽容悖论的新尝试, 但它依然面临困境,因为同时以个体自由和群体平等作为宽容的底线在逻辑上并不融贯: 在以个体自由为底线的情形下,只有自由主义的群体才相应符合标准, 不自由的群体则并不符合标准, 那么, 它们之间如何能够维系平等呢? 而在以群体平等为底线的情形下, 如果不自由群体限制其内部成员的个人自由, 自由主义群体有什么理由要求他们尊重个人自由呢? 进一步看, 这种模式有关群体平等的要求也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 很容易衍生在 “平等” 要求下强加 “政治正确” 的问题。最后, 这种模式预设了与不自由群体之间的 “对话” 必然可行的前提, 却回避了在对话不成功的情况下是否应当运用强制力的问题。
五、新的解决方案?
宽容悖论是宽容理论的核心部分, 在多元时代的语境下遭受的挑战也最为棘手。解决宽容悖论并不是要消除宽容概念本身内含的悖论, 毕竟, 无论从语义内涵还是规范性内涵来看, 宽容概念天然包含了”认可所反对的对象”这一基本含义。在这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 宽容内在地包含着悖论。正如威廉姆斯指出的那样, 我们恰恰由于不可宽容者的存在才需要宽容: 如果某事物是不可宽容的, 那么我们不应当对其宽容; 然而, 宽容恰好又要求对其进行宽容。
宽容悖论的解决意味着: 在不宽容某些对象的时候, 不仅能将这种不予宽容辩护为正当的, 而且仍然能够将宽容成功地辩护为一种规范性的价值; 与此同时, 它意味着为宽容某些特定的不宽容者作成功的辩护同样是来自宽容价值的要求, 而不至于消解宽容本身。这一任务的关键在于为宽容确定正当性的基础: 只有在确定了正当性标准的基础上, 才可以界定谁是 “不宽容者”, 并且判定在何种条件下应当对这些 “不宽容者”予以宽容或进行干涉。福斯特指出, 宽容概念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规范性内涵,而有赖于其他的规范性资源来确定其实质、内容和限度; 只有在获得了恰当的规范性理由支撑的时候,宽容才得以成为一种价值。
前面讨论的在西方学界颇具影响的几种解决方案, 实际上都试图通过为宽容划定正当性底线来判定是否宽容不宽容者, 因此就其努力的方向本身而言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 在如何确定这条正当性底线的内容, 特别是如何兼顾宽容的正当性底线与社会的安全稳定这个关键问题上, 西方学者似乎并没有提供令人满意的方案。他们要么出于对后者的考虑回避了正当性底线的问题, 要么在宽容的正当性底线上模棱两可、自相矛盾。因此, 破解宽容悖论的突破口可以说在于找到一条逻辑上能够贯彻到底的正当性底线, 而这条底线在维系自身的时候又能够充分考虑到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宽容并非西方自由主义传统独有的主题。因此, 如何从其他思想传统借鉴有启发意义的积极资源,对于我们解决宽容悖论将大有裨益。比如, 中国传统哲学就包含了有关宽容的丰富思想资源。众所周知, 儒家早在两千多年前就将 “和而不同”视为优于 “同而不和” 的理念, 深刻认识到了在存在 “不同”的情形下维系 “和谐”的可欲性与可行性。正如一些论者指出的那样, 儒家将 “和而不同” 作为一个普遍原则提出来, 这种 “尚和去同”的价值取向对中国文化的包容性具有很大影响。
除了儒家之外, 墨家学说同样包含了关于宽容的重要观念, 甚至还在某种意义上提出了解决宽容悖论的一种重要思路。墨家承认 “千人千义” 的事实, 也就是承认人们在何为正义的规范性立场上具有各种各样的差异; 但与此同时, 墨家又强调指出所有人都认可 “亏害人” 是 “不义” 的, 因而 “不应当亏害他人”构成了不可违背的 “公义”底线, 也就是所有人都会接受的正当性规范, 从而构成了解决 “千人千义”带来的各种争端冲突的共识基础。在这种视域下, 作为 “公义” 实质内涵的 “不应当亏害他人”其实就是宽容的正当性底线, 是判断任何行为是否应当被宽容的根本依据。任何亏害了他人的行为———比如侵夺他人财物、伤害他人肢体和生命等, 由于违背了公义底线, 就是不应当被宽容的; 与之相应, 没有亏害他人的行为则是应当被宽容的。
与前面分析的西方理论相比, 墨家方案的优势在于: 第一, 墨家提出的宽容底线清晰明确, 不存在双重标准, 因而也不会陷入逻辑困境。第二, “不应当亏害他人” 作为宽容的底线, 超越了自由或非自由主义原则之争, 更能够充当为所有人都共同接受的规范性标准。第三, “不应当亏害他人” 的墨家底线以是否实际作出了亏害他人的行为 ( 而非观念) 作为是否施用宽容的标准, 因此不会将不宽容的信念与行为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第四, “不应当亏害他人”的标准从内容上直接明确禁止任何亏害他人的行为, 结合了对于公共安全的考虑, 而且由于其广泛的共识性基础能够被普遍接受, 从而能够更好地实现确保公共安全的要求。从这个角度看, 墨家设定的宽容底线兼顾了正当性的要求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克服了西方理论的诸多困境, 展现了逻辑上的清晰性和连贯性, 为我们提供了解决宽容悖论的重要启示。